【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工程。
公路、水利设施等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教育、卫生、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抗震设防工程投资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总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