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沥青和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道路运输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园林绿化、水务、财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