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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7-11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以下简称示范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区域和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人民政府)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和开放先导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开放合作水平,依法推进改革发展创新,建设成为改革开放先行区、创新驱动示范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和依法治理引领区。
  第四条 示范区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支持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增强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实施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二)负责示范区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安全生产、体育、统计、外事侨务、人防、城市综合管理等工作;(三)依法对示范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征收和补偿工作;(四)负责审批、管理示范区内的投资项目;(五)为示范区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六)履行本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示范区内不再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管委会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示范区人才的交流和使用。
 
  第九条 示范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示范区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省、市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由示范区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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