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涉路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