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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6-30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加强南京城墙保护,促进城墙合理利用,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京城墙(以下称城墙)是指原都城城墙(含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及其附属建筑),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墙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墙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城墙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墙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城墙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相关标准进行保护,组织开展城墙系统性抢救修复、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和展示利用,以及沿线环境整治和历史风貌恢复工作,通过建立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展示城墙沿革及建造工艺等城墙文化。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城墙保护意识,并做好与城墙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鼓励民间城墙保护、城墙管理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城墙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鼓励开展城墙保护科学研究,建立***咨询机制,推广应用城墙保护科技成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或者破坏城墙的行为。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基金用于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墙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广泛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城墙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墙保护范围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外郭本体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至五十米。
 
  第十二条 城墙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
 
  (二)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丢弃危害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五)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六)拆城墙取砖、采石或者取土、种植作物;
 
  (七)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八)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九)从事造成城墙潮湿、高温、放射、振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设与城墙景观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绿化带。
 
  现存城墙两侧八米以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危害城墙的藤蔓类植物;城墙两侧八米以外、保护范围以内应当选择不遮挡城墙和根系不破坏城墙的树种。现有树木影响城墙安全的应当迁移,遮挡城墙的应当修剪或者迁移。墙体两侧和墙顶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应当定期清理。
 
  城墙遗址、遗迹及其两侧绿化应当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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