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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6-27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香港、澳门同胞在本省投资,促进江苏省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作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港澳同胞投资者)到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港澳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港澳同胞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有效服务,保障港澳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负责港澳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澳同胞投资和投资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范围进行投资。
 
  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应当有利于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要求。
 
  第六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其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七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
 
  第八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投资。
 
  第十条 鼓励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金融机构和参股本省金融机构。
 
  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投资,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参与合作办学和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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