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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6-17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信设施,是指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铁塔、杆路、分线/纤箱(盒)、电缆/光纤交接、设备箱(间)、电话亭、天线、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和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交换设备、电信传输设备和电信配套设备。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林业、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特区电信设施建设,完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基础电信设施,促进电信设施建设均衡发展,推进全市信息网络融合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保护电信设施,预防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报告。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增强电信服务能力,改进和完善电信服务,提升公共服务均等普惠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规划、用地、用电、建设、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向公众普及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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