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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6-03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城市雕塑公共艺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诚信守法、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财政、公安消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规范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范围内的业务,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类别、规模、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地址等内容。
 
  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内容应当与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致,并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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