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了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和激发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高新技术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萧山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萧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萧山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政府建立萧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奖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农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奖励一等奖占评奖项目的10%(最多不超过5项),二等奖占评奖项目的15%(最多不超过10项),三等奖占评奖项目的20%(最多不超过15项)。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坚持评奖标准,确保评奖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萧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区内实施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公益性科技应用推广、技术开发机制(体制)创新、管理和决策科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是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中作出创造性贡献或在科技管理、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除软科学项目外,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 萧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软科学类项目。
第八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转化和应用推广。其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者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成果;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且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者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省内先进水平以上,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积极意义的成果。
第九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其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以上,成果转化程度高,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成果;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已在行业中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水平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省内先进水平以上,成果已转化,已在行业中得到一定范围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成果。
第十条 软科学类项目是指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其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理论、观点、方法或者对策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和影响,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二等奖:理论、观点、方法或者对策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作用和影响,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三等奖:理论、观点、方法或者对策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一定作用和影响,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在申报前已取得省科技成果登记书(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萧山区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以区内单位为***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主要完成人基本相同的,同年度申报不得超过一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本办法评审奖励范围,不予受理申报:
(一)一般技术革新或对原有设备、工艺、产品的一般改进;
(二)未直接参与项目研发工作的单位不能成为申报单位,未直接参与项目研发工作的人不能成为项目完成人;
(三)已获得国家、省或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四)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等方面存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五)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被立案查处、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成为候选单位。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3月初开始征集,4月底截止。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按申报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经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区科技局。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经项目主持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区科技局。
(三)申报单位(个人)应将每个申报项目的材料和附件按规定格式整理后,编列目录,装订成册。
(四)任何一项申报项目,不得多渠道同时重复申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六条 经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区科技局聘请各行业***组成***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根据当年申报评奖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从***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组成行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产生结果。通过评审的拟授奖项目在区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项目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区科技局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报区奖委会。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行业评审组的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区奖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经区奖委会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颁发奖金。对获奖个人和单位加强宣传报导。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奖金6万元;二等奖奖金4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获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9名。
第二十二条 所得奖金额的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六章 回避及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奖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与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申报项目的完成人和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奖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申报项目技术秘密的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局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区科学技术局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萧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萧政发〔2008〕129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