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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7-04-01

为了更好地开展税收宣传工作,市局结合第23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组织力量,汇编了《税收政策宣传手册》,希望此次汇编能够便于广大纳税人充分掌握和利用税费优惠政策,为广大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

因时间仓促,在归类、编排、内容上的疏漏在所难免。如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四年四月


 

 

 

为广泛宣传契税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契税、认识契税,增强依法纳税意识,现将契税征管工作中大家所关心的有关热点问题刊载如下(具体以相关文件为主):

 

一、契税的基本知识

1、什么是契税?

答: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

3、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浙江省1997年10月1日前规定的契税税率为6%,1997年10月1日及以后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

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字的当天;

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量房(一手房)为纳税人在房屋竣工后接收房屋,并取得销售不动产结算发票的当天;存量房(二手房)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6、纳税申报期限是多少?

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7、什么是普通住宅?

答:根据台政办函〔2005〕28号文件规定,台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8、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对于分期支付房屋成交价款的,按合同规定的总支付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并一次性交纳税款。

9、已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房产证,现在想退房,请问能退还契税吗?

答:不能退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相关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历年变化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0〕94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废止这一条。

2、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3%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减按1.5%执行。

摘自《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财发电〔2005〕2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3、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财税〔2010〕94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废止这一条。

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契税优惠的几种类型(个人)

1、继承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2、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或持有份额)无偿转给受赠人的行为。属于房屋赠与的,受赠人要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摘自《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3、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共同议定的标准,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明确到各共有人各自所有的行为。

房屋的继承、分家析产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摘自《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在具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进行分析而承受权属的,不征收契税。上述分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分析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人;

2、以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认定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

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经分析后再进行份额转移的,应按我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3号)规定征收契税。

摘自《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9〕9号)

4、离婚析产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5、经济适用房

对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6、拆迁

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摘自浙江省财政厅2005年12月15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82号《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7、重大自然灾害、战争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8、房屋、土地权在夫妻之间变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4号《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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