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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7-08-09

个人信息保护不能纯粹指望自律,而要通过具体而微的制度建设使之变成一项可以积极主张的权利

在当下中国,对个人信息的各种商业利用已远远走在了隐私保护前面。登录电商网站,推荐商品多是依据浏览痕迹;打开微博微信,广告投放定向植入;打开理财客户端,首页也因人而异……通过对浏览记录、点击频次的统计分析,从中挖掘出性别、职业、喜好、消费能力等信息,被不少企业视为理所当然的商机,然而在隐私保护方面鲜有人投入同等的关注,这无疑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大数据算法在商业应用中一骑绝尘,说明在个人和商家的博弈框架内无力解决好隐私保护问题。因为个人选择空间很小,你要么选择让渡自己的信息,要么远离其他人已经拥抱的便捷生活。只有公共管理部门介入,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平衡这一对矛盾。近日,针对这一隐患,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委等四部门联合启动隐私条款专项工作,首批将对微信、淘宝等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进行评审,力求提升网络运营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公共监管深入微观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拓展。

相比个人信息应用方面的大踏步前进,隐私保护目前只有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则性条款。在实际生活中,哪些信息采集是必要的,基本没有经过法律的审视,而取决于商家的需要。比如,注册一个APP,就需要提供手机、身份证等各种信息;办一张会员卡,生日、住址等都是必填项。当前的保护政策,未触及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微观层面,无力扭转当前对个人信息的滥采滥用,导致个人隐私的边界不断后退。

事实上,在社会治理层面,隐私保护在价值排序中也处于比较低的优先级。比如,共享单车要求实名注册,从解决乱停乱放的角度看当然合理,但从隐私保护的角度看,等于是把所有责任都放在企业自律身上;行人乱穿马路的现象让很多城市管理者头疼,部分地方选择利用面部识别定位、将路人信息公布于大屏幕的方式来应对,效果固然有了,但显然是完全没考虑个人的隐私权,更遑论保护了。

隐私保护的粗放滞后,与我国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现状显然是不匹配的。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产生和积累数据体量最大、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在智慧物流、移动支付等垂直领域全球领跑,如果任由信息流像脱缰野马一样,迟早会对公民个人生活产生破坏性影响。在这方面的社会治理水平,倘若跟不上商业开拓的步伐,时间一长就会造成四面漏风的状况,到时候想保护也得付出比现在大得多的努力和代价。

互联网生活早已成为公共生活一个庞大的子集,个人信息保护不能纯粹指望约定俗成的自律,而要通过具体而微的制度建设使之变成一项可以积极主张的权利。目前流行的“个人许可”监管模式,搜集者的责任仅限于征得所有人的同意,并告知用途,而许可者无法确认信息的最终流向,权利和责任是失衡的。此次四部门联合开展隐私条款专项工作的意义,不只是在具体政策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对数据搜集使用者的监管,更重要是完善隐私保护的政策框架,在个人生活、商业利益、社会治理之间寻求可能的平衡。

大数据号称“网络时代的科学读心术”,它的价值就在于能把人的特征、行为、选择等信息化,反过来为人类生活提供某些便利。身处这样一个时代,生活中完全拒绝让渡任何个人信息,是很难想象的。我们能做的,是让这个信息交换过程变得更可控,造福社会而不是毁坏人们的生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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