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于去年10月通过房产中介,想找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学区房,可全款买房,但价格不超过230万元。中介次日回电,称有处合适房源,只是价格得245万元。
看房后,刘女士要求中介帮忙协商价格。而房主听说是全款购房,主动降价5万。第三天双方就在中介公司签约了。合同约定:刘女士即付首付款45万元,尾款于当月22日过户时支付。
刘女士交了首付款,与中介和房主去办过户,主管部门却告知不能交易,因无《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中介忙向刘女士解释,他们只简单看了下房主的房产证,以为能上市交易。而房主觉得很委屈,“我让中介看了房产证原件,还介绍了房屋来源情况和我退休前的工作。中介肯定这房子能交易,我才决定卖的。”
三方赶紧到房主的原单位询问,被告知根据单位内部规定,该房屋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房主愿付给刘女士一定数额补偿金,但中介只答应退中介费,拒绝任何补偿或赔偿。
策略
签订合同前 务必细读条款
“很多委托人都给我们讲,中介拿出一大堆文件,催促他们快点签,至于匆忙间签了什么,自己都不知道。”孙涛律师说,一旦中介有损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行为,才会想起拿出合同来读。孙律师提醒,一定要在签约前先认真仔细阅读《居间服务合同》,熟知其中条款。
居间合同中一般会有这样的约定:居间人(中介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说被骗没用 拿出法规才行
孙律师说,由于一般人未接受过专业法律训练,跟中介谈赔偿时,总强调“我被骗了”、“我赚钱也不容易”等理由。实际上,这类话达不到任何积极效果。只有明确提出法律依据,才不会被中介公司随便找出理由给推脱掉。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合同法》中还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掌握取证策略 共同起诉中介
孙涛律师认为,若与中介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则须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取得中介违约的证据,由此要掌握“取证策略”。
孙律师建议买卖双方先跟对方友好协商,从而得到对方出具的书面、电子或录音等证据,能证明中介对其进行虚假承诺或欺骗,再跟中介协商赔偿。如协商不成,立即起诉索赔。由于因买卖双方均存在被中介隐瞒、欺诈的情况,受害双方应作为共同原告,一同起诉中介索赔,而不能起诉对方,让中介渔翁得利。
孙涛律师提醒大家,主张赔偿时还应注意一点: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不得收取佣金。这是一个很好的要求中介退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