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黑政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和产业发展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市地处林区,粮食产量少,市本级属粮食销区,点多、面广、战线长,构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更为重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我市确保粮食安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抓实抓好。
(二)明确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本区域保障粮食安全和粮食产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全市粮食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购销,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全面搞活粮食流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粮食安全服务功能,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和管好市、县(市)两级地方粮食储备,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落实监管责任,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和建设,加快改造中低产田,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切实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加快铁力市、嘉荫县粮食主产区建设,稳定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品质。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继续实施以田间水利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程,同步推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方面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完善和落实建成设施管护制度,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加大财政对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的投入支持力度,坚持提高粮食产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向,加强“优质、高产、多抗”粮油品种的培育和推广,重点开展优质、稳产、高科技攻关,大规模开展绿色粮食增产模式示范,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铁力市、嘉荫县政府要重点抓好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完善市、县、乡三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网络,逐步建立健全农技推广服务平台。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全面加强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推广的基础支撑。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技人员培训力度。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将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纳入同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允许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农机装备、育秧大棚等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通过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各类农业补贴增量部分重点投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完善和落实深松整地、水稻育秧大棚、测土配方施肥、黑土保护、病虫害植保防护等支持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基础保障。坚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增加优质适销粮食产量。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推进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购销。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新增补贴向粮食主产县(市)、主产区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主要品种粮食作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给予重点支持。落实县(市)、区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组织粮食购销工作责任,制定实施区域粮食收购工作总体预案,本着保护农民利益和方便农民卖粮的原则,统筹设立收购网点,落实农民运粮绿色通道、烘干电力供应等各项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调,确保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足额发放,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市场开拓措施,加快粮食购销商业模式和流通业态创新。加大对各类收购主体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提出的“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规范粮食收购秩序。
(九)提高种粮比较收益。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加强农户科学储粮示范指导服务,支持农民科学储粮、减少产后损失、提高出售粮食质量,增加卖粮收入。完善粮食生产者与企业对接服务措施,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订单经营、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鼓励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探索中远期订单,在市场销售、经营环节上实现更大效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
四、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切实落实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市级粮食储备规模和国家、省关于承储储备粮的具体要求,采取原粮与成品粮、实储与动态储备相结合等措施,合理布局,科学确定承储库点;严格要求,规范储备设施和条件;组织粮源,确保储备规模达到省定标准;适时轮换,实现常储常新,为保证全市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十一)建立健全县(市)级政府粮食储备。铁力市、嘉荫县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并落实储备品种、承储企业、储备方式和收购资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十二)落实政府储备品种比例和费用补贴。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按照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主要口粮品种储备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储备量的70%.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及价差等补贴资金。市级储备费用和利息及价差等补贴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需市级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全额拨补。县(市)级政府要将本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及价差等补贴资金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承储企业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
(十三)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各地要支持地方储备粮库建设,完善各项储粮设施,加强粮食储存管理。要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9年第5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和《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21号),制定科学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办法,强化库存粮食监管,有效控制储存成本,消除安全隐患,达到账实、账账、账表、质价、库贷“五相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动、用得上。
(十四)创新社会粮食周转储备机制。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由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并结合应急供应要求落实储备数量和相应的财政补助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特别是粮食加工企业参与社会粮食周转储备体系建设,切实发挥社会周转储备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区域调控功能。核定并督促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执行最低、最高库存制度,保持合理商品库存。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积极对上争取,推进已纳入全省规划的南岔国家粮食储备库50万吨以上大型粮食集散中心、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嘉荫国家粮食储备库20万吨以上中心粮库项目建设,使之成为全市粮食仓储物流骨干企业。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成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主、与我市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仓储物流体系,保障农民粮食顺畅销售、城乡居民粮油食品有效供应和粮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六)强化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管理。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加强对省规划保留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管理,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和经营管理权隶属关系,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如确需退出全省规划、改变用途,需由所在地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上报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向省政府提出意见,获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
(十七)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运行机制。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培育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全市培育建设铁力市、南岔区、伊春区、新青区、嘉荫县5个区域成品粮批发市场。深入推进粮食产销合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搭建产销衔接服务平台,对通过粮食产销合作引进的优势企业,在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资金信贷和指导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八)深化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以构建“一县一企、一企多库”的紧密型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为基础,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和土地资产过户登记等遗留问题,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加快企业资源深度整合重组步伐,培育壮大国有粮食骨干企业,完成省确定的“百企提升”工程目标。以增强企业活力与产业竞争力为核心,靠大联强,推进跨区域联营联合,发展混合所有制优势骨干企业,逐步培育以南岔国家粮食储备库、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嘉荫国家粮食储备库为中心,集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综合功能为一体的大型国有(控股)龙头企业(集团),带动全市粮食仓储物流业的发展壮大。
(十九)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推动精深加工大项目落地发展。加大伊春市春珠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铁力九河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等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加快粮食精深加工扩能提质增效步伐,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扩大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全面增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保障粮食安全的产业支撑实力。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加强信息化管理和绿色安全储粮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加快“智慧粮食”建设步伐。创新经营业态,实施主食产业工程,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二十)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力度,在全市现有应急网络(49个应急供应网点、4个应急加工企业、4个应急配送企业、5个应急储运企业)的基础上,2017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要求每个乡镇、社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同时全市统筹安排配套的应急加工企业、仓储设施和配送中心。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对林区的要求,落实10天至15天应急社会成品粮油储备(按常住人口和人均日消费300克成品粮、30毫升食用大豆油计算)。加强对应急网点的动态管理,实时跟踪掌握运行状况,确保需要时启动快、用得上。建立政府粮食安全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平时给予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适当补助,应急时作为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启动资金。
(二十一)加强粮食监测预警。以全市粮食统计报送、价格监测网络为基础,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价格监测直报系统和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构建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与信息服务综合平台,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依法督促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数据。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完善粮食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二十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督导各类粮食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国家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粮食政策,依法打击不按规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压级压价、拖欠农民粮款和搞“转圈粮”等损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公平竞争,营造粮食经济发展良好环境。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级储备粮库存检查工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三)加强源头治理。各级政府和粮食质量监管部门要把粮食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防控治理。要加强对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完善污染向农村转移的防控措施,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红线,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加强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原粮质量以及原粮卫生和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监管,积极开展田间粮食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工作,确保进入口粮市场粮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十四)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推进以伊春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为中心、以县(市)级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嘉荫国家粮食储备库、南岔国家粮食储备库)中心检验室为骨干的全市“一站三室”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升公益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服务功能。加大对重点粮食产业园区、物流中心、应急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和骨干企业中心检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提升质量卫生安全保障服务功能。加强以粮食为原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和流通环节粮食质量监管,强化对粮食及其加工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项目的检验监测。严格执行市场流通成品粮油质量定期测报制度,以小麦粉中的过氧化苯甲酰、大米中的无机砷和汞、散装大豆油中的浸出油溶剂残留量和酸值及过氧化值等项目为检测重点,规范开展大米、小麦粉、散装大豆油等三大品种成品粮油质量定期测报工作,检验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十五)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粮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要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二十六)推进“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以全市现有“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基础工作为指导, 2018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目标是:较大的县(市)、区建成2至3个“放心粮油”供应网点,较小的县(市)、区建成1至2个“放心粮油”供应网点,地域独立乡镇至少有1个“放心粮油”供应网点。“放心粮油”供应网点的设立要和应急供应网点相结合。要加强对“放心粮油”供应网点的监督管理,确保“放心粮油”供应网点市场供给达到质量、计量、价格、供给、服务“五放心”.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点要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专项用于牌匾标识、制度装裱、服务规范、基础设施“四统一”方面的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确保全市食品安全。
九、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七)落实粮食安全各项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和粮食统计信息服务与市场监测预警、质量安全监管等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粮食储备费用补贴、执法经费等粮食安全各项费用足额落实并纳入预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制定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案,从组织上制度上保障粮食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八)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农委、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考核办法和市政府要求,制定市政府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县(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