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就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答记者问
2011年4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第52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具体范围和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条件,对加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问:为什么这次要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答:原《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200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颁布。原办法对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形式、可以从事的测绘活动业务范围、具体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依法管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提供了依据。办法自2007年3月1日实施以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情况、进行测绘活动的范围、测绘成果汇交、参加测绘活动的人员等内容进行检查,严惩违法行为,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就部门规章清理作出部署并提出了要求。国家测绘局随即开展了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与测绘管理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国家测绘局为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在2010年5月修订印发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市场准入。由于互联网地图服务既属于测绘活动,也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同时遵守《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333号令),但是这两个法规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要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综上,我局开展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稿完成后,经国土资源部提请国务院审核。国务院审核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以部令发布。
问:此次办法修改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通过这次修改,使《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测绘工作的实际保持一致。一方面加强了测绘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衔接,维护了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测绘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二是通过这次修改,明确了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规定,有利于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近年来,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发展迅速,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涉密地理信息被上传标注,危害国家主权和损害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被登载,这些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隐患,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此次修订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进行明确规定,填补了监管政策的空白,有利于依法加强监管,使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三是该规章的制、修订,都经过了国务院的审核批准,这体现了国家对涉外测绘管理的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的要求,这次规章的修订,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对外承诺,另一方面由于测绘涉及国家秘密、主权和安全,必须加强监管。
问:办法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范围和形式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范围,《测绘法》第七条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并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办法》进一步对合资、合作测绘的范围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其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
关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形式,《办法》第六条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形式进行规定:一是合资、合作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合资、合作形式需要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二是一次性测绘形式,是指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的测绘活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只能采取上述两种形式。
问:办法对哪些内容作了修改?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资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的地图编制活动的具体专业范围。
新修订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活动。与原办法相比,目前的地图编制的具体专业范围划分更加合理明确,有利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管理,有利于促进地图市场的规范。
二是新增了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特别规定。
新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为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促进互联网地图市场健康发展,国家测绘局制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的测绘资质标准,加强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准入管理。新办法将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仅限于中外合资企业,相对于申请其他测绘资质的可以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更为严格,有利于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同时也与上位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新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该规定适应了对外开放和经济合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公平有序竞争。首先,此项规定的依据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由于互联网地图服务既属于测绘活动,也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因此应当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保持一致。其次,放宽对外方出资比例的规定限于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中外合资企业,如同时申请其他业务范围的,外方投资比例规定不变,即必须中方控股(中方投资比例占51%以上)。
三是修改了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上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特别规定,新办法第九条对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的材料做出了相应的修改,进一步方便了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的要求,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审批,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