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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8-03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介绍了起草中的一些想法。

关于《征求意见稿》起草的背景

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它对于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审判领域。据统计,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43件,审结29件。由于反垄断案件高度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而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反垄断民事审判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正因如此,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尽快明确受理和审理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则,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引,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就正式启动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两年酝酿、多次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既是集众人之智,提高司法解释科学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反垄断民事司法制度,开放了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渠道,也是《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尽管表面上看只有这一条文涉及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已经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在民法和民事诉讼领域不实行严格的法定主义,这些基本民事司法制度可以也必须作为我们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依据和指南,它们构成起草《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法律依据。当然,在适用和解释这些基本民事司法制度时,应当结合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律和理念,考虑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这就更需要人民法院发挥智慧,充分利用现有民事司法制度为反垄断民事诉讼搭建起顺畅、和谐、公正和高效的运行轨道。

需要说明的是,《征求意见稿》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没有将解释的内容限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而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因此,反垄断法之外,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是《征求意见稿》的重要依据。

关于《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具体设计坚持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反垄断法实施两年多来,中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审判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但是总体说来在反垄断司法方面尚缺乏充足的经验。在起草《征求意见稿》时,我们把握了如下几个原则:一是遵循法律规定。我们以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垄断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当事人资格、证明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及诉讼时效问题作了全面规定。二是总结司法成熟经验。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除了深入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适用反垄断法审理的案件之外,对于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具有垄断性质的纠纷,也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了一些较为成熟、认可度较高的司法经验。对于那些争议较大、尚处于探索当中的问题,基本未纳入《征求意见稿》。三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通过明确规则、便利当事人诉讼来充分发挥反垄断民事司法的功能与优势,提高人们的竞争意识和培育良好的竞争精神,又要避免威慑过度,抑制市场活力,同时还要协调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保证反垄断法最佳实施效果的实现。四是体现全球视野和国际眼光。我们希望比较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民事司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的立法和国情进行适当创新。当然,这只是我们起草《征求意见稿》时的一些指导思想,是否能够付诸实现,还需要借助于社会公众的智慧。

关于《征求意见稿》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我们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认识还不够深刻。因此,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就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这既明确了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负责各类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也确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要与知识产权案件一样,实行集中管辖。考虑到有些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有限,影响较小,同时未来垄断纠纷民事案件可能会有增加的趋势,人民法院对垄断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审理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为以后合理规划管辖布局留下空间,我们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此外,我们初步认为,从本质上讲,凡是需要以反垄断法为裁判依据的民事纠纷,都属于垄断民事纠纷。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既包括侵权纠纷,也包括合同纠纷等其他纠纷。就垄断协议而言,协议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因垄断协议本身发生纠纷,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提出垄断抗辩或者反诉。此时,这种抗辩和反诉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如果受理法院以其没有垄断纠纷案件管辖权为由不予审理或者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能会造成不同审理法院对于同一合同的效力判断出现冲突,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我们借鉴了有关国家对此问题的处理方法,选择了此情况下不具备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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