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法》第三条)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工会法》第十条)
3.“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的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
4.“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时,应当筹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
5.“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审核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