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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5-19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问:最高检在2004年和2006年曾两次下发文件,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部署。请问现在为什么又要制定新的规定?
 
  答:党中央对公正司法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署了很多新的战略举措。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突出强调,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内涵越来越丰富。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丰富了律师会见、阅卷和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健全了律师辩护权利救济机制,充实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这为更好地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对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3年7月,最高检专门召开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了律师界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和最高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曹建明检察长在会上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进行了深刻阐述,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4月,最高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将“制定保护律师合法权益,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意见”列为一项重要整改措施,规划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2014年10月29日,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审议这个报告时,一些委员提出,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工作,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
 
  为了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检在系统梳理以往出台的保障律师权利等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稿)》。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召开了律师界代表座谈会,座谈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再次就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当面听取了律师代表的意见,作出了重要指示。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的指示,结合律师代表反馈的意见,对《规定稿》进行了再次修改。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
 
  问:请谈谈出台《规定》的意义。
 
  答: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包括检察官、律师在内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责任和使命。特别是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对检察官和律师加强沟通协调、严格依法办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最高检制定这一《规定》,不仅是检察机关拓展和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实际步骤,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内容,更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具体举措。它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尊重、支持和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公民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或者代理被害人参与诉讼;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律师依法从事代理活动,帮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见,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二是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可能依靠哪一个机关单方面去实现,刑事诉讼法建立控辩审三方架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方作用,更有效地发现案件真实,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也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错案,同时,也有利于增大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
 
  三是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律师职能的全面正确有效发挥,是对检察权行使的一种有效监督制约,对于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司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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