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物品的安全处理的规定。
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所使用的装载、盛放、堆置、输送、容纳或包装过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品、装置、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因直接与危险废物接触,故已受到了危险废物的污染,实际已成为具有危险性质的污染物,其在转作他用之前,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式,经过消除污染的安全性处理,以避免和防止二次污染。如未作安全性处理消除污染的,则不得转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