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的规定。
此次修订本法,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全面确立和贯彻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本法第五条已经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原则,任何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哪些人属于“污染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很多。各种固体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将涉及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污染环境的可能。因此,污染者通常也就是各个不同环节的参与者。在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等不同环节,污染者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对其防治环境污染的要求也应当有所区别。本条的规定是专门针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者而言的,也是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在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的具体化。
从科学的角度看,固体废物本身虽然可以被看作放错地点的资源,但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治,将对土壤、水体、大气和人体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比如,工业固体废物长期露天存放,其有害物质会在地表径流和雨水的淋溶、渗透作用下通过土壤孔隙向四周纵深的土壤迁移,导致土壤结构和成份的改变,并间接危害生长在土壤上的植物。再如,固体废物处置不当,产生的污染物可能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发生在美国有名的Love Canal污染事件,就是因为有化学公司利用运河废弃河谷填埋有机氯农药、塑料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造成的。考虑到这种情况,本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法定的义务,应当按照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等情况,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取决于所产生固体废物的具体情况。比如,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那么,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规定建设贮存场所予以贮存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可以根据所产生固体废物的不同情况,合理选择填埋、焚烧或者堆肥等处置方式。如果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生活垃圾,就应当遵守本章第三节有关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比如在指定的地点放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这里也可以看出,本条规定是比较原则的,它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只是起到指导作用,适用范围也比较广泛,涵盖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各个领域。本法其他条款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还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