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的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是指按照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客观要求,将污染防治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或个人,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共同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和本法的有关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为达到这一目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就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将各项责任分解后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明确责任,才能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才能切实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这是我国多年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因此,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提高思想认识,重视污染防治责任制的建设,没有建立的,应当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也要研究、分析责任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健全、完善,让这一责任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他法规、规章中,对这一问题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1992年8月国家环保局发布的《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规定,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除了要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外,还应当根据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这是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的具体化。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则要从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性质、危害性等具体情况出发,科学地加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