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规定。
完税凭证是证明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凭证。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完税凭证的种类主要包括:1.各种完税证:比如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限额完税证。2.缴款书: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开具或纳税人自己填开,并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凭证。3.印花税票:是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一种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4.扣(收)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5.其他完税证明。
本条对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即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因此,税务机关是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机关。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在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后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对纳税人已经履行的纳税义务的一种形式上的证明。因此,本条要求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二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即如果纳税人没有要求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就没有义务为其开具。这主要是因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税种代扣、代收对象相对集中,且数量比较多,而且一般来讲代扣、代收税款的数额比较小。比如单位在支付职工工资时依法代扣税款,多数职工都不要求单位开具完税凭证。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税收成本,从实际情况出发,本条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核。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义务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要求,扣缴义务人就应当开具。因为在履行纳税义务后,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纳税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则是扣缴义务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