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中的“法”是指什么,有多大的范围,应当加以明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特定的涵义。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职权,依据宪法、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在地方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在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包含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宪法及35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6000个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我国的这个法律体系是和谐统一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上位阶的法的效力,高于下位阶的法,下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不能相抵触。具体讲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如果发生抵触现象,则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予以纠正,或者由制定者进行修改,或者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所遵循的合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履行复议职责时要依法办事。依法,就是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作出决定。绝不能该受理的不受理;该审查的拖延不办;该变更、撤销的不变更、撤销;该对失职的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的不处理。这样做,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是严重失职,同时也是违背本法规定的合法原则的。
二是依法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实施中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适当;有没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现象,有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情况等内容。这种审查主要应当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审查。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审理依据,即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而行政复议法则没有专门规定审查依据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首先,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已经大大扩大,几乎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包括进来,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并不相应一致,因此把审查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其次,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下级行政机关是有约束力的,下级行政机关是必须执行的。同样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其审理的必然依据。再次,许多具体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是根据规章以下的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对其审查时,往往需要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的精神进行裁量。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要遵循合法原则,就是强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对具体案件的审查裁量时,合法、合理进行。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违背了合法性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这也是合法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复议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在法律制度上有所突破,使我国的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实际上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有两个途径,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认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有关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其依据的审查申请,但范围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这样,使行政复议的作用大大提升,不仅负有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使命,而且能够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具体化,形成制度,实行起来。
二、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直接关系人民政府的形象。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运作的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往往会遇到种种责难和干扰,一方面,行政机关外边的人认为行政复议容易“官官相护”;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又认为干涉了本部门必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强调公正原则。这一原则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增加规定进去的。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遵循公正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与适当作出新的裁决,这一裁决要做到公正,必须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在事实的认定上、法律的适用上以及作出决定上都更能够符合法律和事实,做到无懈可击。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政复议决定能否体现公正,就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适用法律。
二是裁量适当。行政复议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决,还应当从裁量适当中体现公正原则。大量的、形式多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施时,往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些原则性的条文,有可供行政机关选择的措施和处理的幅度,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但是这种处理适当不适当,行政复议时,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予以裁量。这是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第二次裁量,行政复议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坚持做到裁量适当。
三是解决矛盾和争议,不得回避,不得不作为。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人民群众信任你,找到你,决不能推出去不管。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把实现行政复议的宗旨,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形式。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民主性,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保证申请人的权利通过公开原则的贯彻,得到实际上的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中最大的公开就是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多听听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群众最担心的问题。就是行政复议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能不能秉公办事,能不能依法处理。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良方。就是最大限度的公开。
公开原则在行政复议法中得到贯彻,如规定行政复议原则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原草案在作这一条规定时,只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才去调查和听取意见。审议中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增加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也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其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条原草案规定,申请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需要“经批准”。审议中常委委员们提出,这种规定是不符合公开原则的,因此,删去了“经批准”三个字。再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不提供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这些规定都体现着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去做,就可以消除人民群众的顾虑,使行政复议发挥有效的作用。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原则是为了实现行政复议的效率性,是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要求。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审理、作出决定的期限执行,延长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需要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七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与此同时,也考虑到行政机关在进行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行政复议法的这些规定,保障对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老百姓,不因行政复议造成诉累。人民群众因为不方便,往往为很简单的事磨破嘴、跑断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体讲,行政复议的一切规定应尽量考虑便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尽量为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提供方便;同时,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时,也照顾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效率,这同样符合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方便了老百姓。对老百姓往往难以弄清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复杂情况,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搞不清楚向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过去大多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都是十五日,现在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自知道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一般十五天延长到一般六十天。行政复议法还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将大大减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使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更加便民。会更加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