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释义】本条是对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的规定。
一、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是指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如采取必要的防雨、通风、防晒、防霉变、分类等方式,对某些特殊产品的保管,应采取控制温度等措施,保持进货时的产品质量状况,尤其是药品和食品等。采取措施,还应包括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药品仓库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二、本法关于销售者应当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规定,是为了促使销售者增强对产品质量负责的责任感,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增加对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投入,保证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质量。
三、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是指销售者通过采取一系列保管措施,使销售产品的质量基本保持着进货时的质量状况。当然,销售的产品由于其质量的特征和特点,经过一段时间,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比如,有些食品刚出厂时味道鲜美,存放一段时间后,由于食品内部的一些变化,使得该食品的味道不如刚出厂时的味道,但是并没有变质,这应当认为是一种合理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