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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窈七  2017-03-06

知名互联网公司50多名员工用餐后陆续送医院急救

辽宁省绥中县当地主管部门却如此面对 时间:2015年8月8日

地点: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首钢疗养院海滩

事件:北京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198名员工在为期3天的培训活动中的第2天晚上吃完首钢疗养院海滩烧烤后先后50余人上吐下泻,局部人员情况危急,陆续送往止锚湾电厂医院救治,第二日下午3点半向北京海淀医院转院救治。

结果:包括绥中卫生局,绥中公安局,卫生防疫站,药监局,等多个部门介入调查,待中毒团队转院返京后,结果音讯渺无,经多次与多方指定负责人沟通,对方一直称职权不够,无法处理,就连最简单的调查报告,对涉事供应商的处罚决定也不给提供。

致电绥中卫生局说反应给领导,多次电话后还是未拿到结果;

致电辽宁省药品食品监督局***次打接电话后听说来意说不知道后挂掉,后边打就不接了;我们也不知道到底谁能给我们个说法,难道是国务院吗?

事件的经过我就根据发生顺序一一道来吧:

我是本次培训活动公司的员工,本次事件的始末我都参与其中,所以对整个事情来龙去脉非常清楚,作为受害方,我不得不出面来将整个事件对社会梳理清楚,这不但是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希望借此事能够消除眼下有些有关部门政务上的懈怠。

事件描述:

2015年7月,我们公司接到北京**知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为期3日的员工培训活动,总分2期,总培训人数约定为300人。

根据培训活动需要,我们选择了首钢疗养院作为本次活动的餐饮住宿供应商,并要求首钢疗养院于第二日晚餐安排烧烤晚餐,首钢疗养院指定了海滩烧烤的负责人给我们安排晚餐事宜。

***、第二天培训活动进行得非常顺利,晚上也如期举行了烧烤晚餐,晚上10点左右,有参训人员打电话告知有人上吐下泻不行了,要联系医院,此刻,我们带队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车辆,医院,将患者送往疗养院最近的电厂医院,接下来一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一直都在接送犯病患者,先后到医院接受治疗的人员有50多人。

所有人症状一样:上吐下泻;化验结果一样:急性胃肠炎;什么是急性肠胃炎呢,一下子这么多人都患这病?百度一搜索就知道了!事发当晚,我们便向绥中县公安局报警,接电话人员说这事不归他们管,于是我们查询当地卫生局电话,打过去无人接听,最后实在没办法我们直接拨打了辽宁省110报警,对方表示立马通知当地相关部门,省里的通知就是好使,约3、4个小时后,公安、药监、卫生等多个部门陆续抵达,现场开始录口供,并前往首钢疗养院取证。

有政府的人来了,我们就放心了,把我们打包留下的食材样本交给他们,录完口供,我们就加入到患者的救治中去了,一直忙到第二天中午11点,送往医院的伤员逐渐少了,我便开车来到了本次事件处理的临时指挥中心(最后得知是电厂医院的老板家里),好像也是村里的干部。

来到指挥中心,屋里坐了大概10个人,接我的是公安局局长,进屋后听介绍,现场主持工作的大家称做“刘局”,刘局是绥中县药监局的局长,其次是:公安局局长,疾控中心,防疫站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全程谈话均有录音。

刘局代表政府表示,已安排人封锁现场,取证化验,追查源头,一定彻查此事,查明原因,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我和他们聊了一会儿,介绍了下大概情况,他们表示多个部门正在调查,让我先去安排好客户,刘局出面让医院安排了2辆救护车护送我们把客户安全送回北京,我个人留下了,和他们一起等结果。后来在车程中有患者情况危急,中途全员临时去北戴河,在北戴河医院进行住院救治,其它人员继续返回北京。刘局安排彬哥把做的笔录一一给我签字,并留下我的联系电话,说是方便他们随时联系我;到晚上,我们的队伍离开后,这边的工作小组成员逐渐离开,刘局最后离开时告知让我在临时办公地点等他们回来,他们去与省里下来的领导进行研讨,研讨好再给我结果。之后就是之后了,再也没有见过刘局,当时留他电话他没给我,指定了一个联系人,药监局的**彬(我称其彬哥),我给**彬联系多次要求见刘局,对方均已在和省领导开会拒绝,要电话不给我,让我等他们通知,一直等到第二天中午,告知我大家正在进行调查,有结果再通知我。彬哥告诉我,出结果还需要几天,因为涉及了多个部门,没有那么快,让我回北京等消息,结果一出来,立马通知我。好吧,既然这样,彬哥也说有消息立马通知我,我就相信政府,回来了!

后来,3天、5天、10天联系彬哥,彬哥反馈还在调查中,过了3周,我在第n多次给彬哥打电话时,他告知他们已经处理完了,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其它的调查结果不归他们这边负责。好吧,就按你说的:(1)你们只负责行政处罚,其它不管,那么给我提供下你们处罚的通知单,决定,或者是什么的书面材料总可以吧,他表示请示领导,反复多次请示领导后说给我快递过来,还要了我的地址,结果没有给我寄,追问中告知这个处罚是针对商户的,无权给我们提供;(2)调查结果归其它部门,那么你告诉我是谁负责,给我联系人电话啊(你可是刘局指定的全权代表啊),结果我的彬哥告诉我需要我自己去查,他也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个部门出调查结果,因为各个部门有各个部门不同的结果。

好吧,那我就一个一个查当天参与处理部门的电话,一个一个打!结果,一切徒劳!我们该怎么办?

后边的情况:

1、互联网金融公司把我们告上法庭,索赔31万元,同时解除了我们的第二批合同近13万元,对我们这样的小企业简直是致命的打击啊。

2、政府部门不给我们任何关于此事件的结果和证明等资料(这么大的事情,不会没有结果吧)

3、我们全部支付了此事件中几十人的抢救、化验、药品、住院等医疗费用

4、联系首钢疗养院大排档负责人(武悦周),开始态度很好,说一定会承担责任(有多次沟通录音),后边也不知怎么了就说政府没有定论,他不能来承担,再后来10月份打电话再也不接了!

5、再联系政府指定代表——彬哥,彬哥告知我他们管不了我们与首钢疗养院的事,只能我们自己去私下协商,他一直给我重复的一句话就是:我们是行政职能部门,只针对事件来行使行政权利,事后我们已对事主进行了罚款处理,关于你们的损失你们只能和首钢疗养院大排档去沟通。(罚款的依据,罚款的通知,罚款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这些都不是应该及时进行信息发布的么?)

好吧!作为一家正正经经做培训服务的企业,一直为止锚湾地区带来团队,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提升政府部门的税收;在这地界遇到这样的事情,居然没有人出来为我们做主么?

李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方针,各级政府部门需要为创业者打造一个健康、公平的创业环境!如此做法,我们如何能够走得更远?

对于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各级政府领导,我只能通过这里问大家几个问题:

1、我作为如此大事件的受害方,我们把患者送回北京后,领导却对我避而不见,派出一名“没有任何权限的普通工作人员”(这是彬哥自称的)来与我沟通,结果我们所有的知情权均以“没有权利、没有权限”而拒绝。

2、在县医院***,省里***,各个职能部门都在场的情况下,搞清这件事情的结果需要多长时间,是需要半个月才能确定吗?

3、就算需要很长的时间你们的化验结论才能出来,那么你们的结论呢!只是留给自己看的吗?不是说结论出来会通知我们的么?

4、我主动要求给我化验结果,处理结果时,你们指定的人员居然说他没有这个权限,他只能向自己的领导报告,其它的领导需要我自己去找!当时大家不给我电话,指定此人为你们的联系负责人,我如何去找各位官老爷们的电话?

5、在你们的行政区域里发生这么大的事件,作为政府你们有没有出面来关心下中毒人员的后续情况呢?他们后续的病情有没有恶化,有没有生命安全,你们有人过问过吗?

6、你们有没有将你们的调查结果对外界公示呢?省里领导下来的处理结果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七十二条,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可是我们主动去知晓都不能给我们,这是何解?

好吧,这一切我们都没有看到!你们应当给我们这些辛辛苦苦工作,为辽宁省拉动旅游经济发展,创造价值的公民一个说法吧!否则,不只是寒了我们的心,也寒了千千万万企业民众的心啊!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文章转链来源:上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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