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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窈七  2017-02-20

  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间有明确约定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仓单的主要特征或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出仓储物。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也可以提前提取仓储物,但是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明确约定储存期间的,在储存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依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存货人存放危险品而未将危险品的性质如实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储存期间届满前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而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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