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畅通申请渠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安徽省司法厅厅长洪禹候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作《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
记者注意到,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已进行过一次修订。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较原条例相比,呈现出援助责任进一步明确、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援助程序进一步完善、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进一步强化等四大显著变化。
法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修订草案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根据责任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指派本机构工作人员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
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细化公检法须书面通知情形
“在修订过程中,围绕法律和政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洪禹候介绍说。
修订草案增加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将环境污染、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纳入法律援助申请范围,并扩展了法律援助的覆盖人群,以列举的方式对公检法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作了细化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四种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也应当书面通知。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要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
如果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等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书面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十类人免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为落实中央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的要求,修订草案增加了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和先予法律援助的情形,其中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或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或救济金生活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以及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等10类申请人,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援助的,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给予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或指派法援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援助机构也同样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援助,并予以函告。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其他人员将申请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供给法律援助机构。
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走不走心”,直接关系到受援人的切身利益。
为提高办案质量,强化质量管理,修订草案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修订草案还新增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但若是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当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援助机构应停止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记者 范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