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近日获得通过。条例旨在推进可可西里地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地工作,加强可可西里地区的保护和管理。
条例共五章二十九条,分别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可可西里地区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保护工作进行了界定。
在保护职责方面,条例明确省政府对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遗产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政府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遗产地的州、县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行为。
在禁止行为方面,条例规定,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内,禁止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捕杀、贩卖野生保护动物,禁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在违反处罚方面,违反本条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管理机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规定和实际的违反行为,处以相应的罚款。如开山、取石等破坏遗产地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责令恢复原状,视情节轻重,处以十万元到六十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记者韩萍 通讯员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