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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7-01-19

  姜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党支部书记

  刘连昌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武部原部长

  在不久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提交会议审议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引起各方广泛关注。一方面,红十字会法作为我国***的专门用一部法律来赋予一个机构特定的使命、职责并对它进行规制的法律,这在立法中本身就较为罕见。另一方面,从1993年制定至今,时隔23年才迎来首修,这么长时间不修改的法律也是屈指可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党支部书记姜健此次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了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审议。

  姜健在红十字事业***线已经奋斗了40个春秋,是我国***位荣获“国际人道主义服务荣誉奖”的人。从1988年当选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姜健已经连任五届代表。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七届、八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她就先后三次提出制定红十字会法的议案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和支持下,红十字会法的立法进程得以加快,最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谈及红十字会法这些年来的重要作用,她深有感触。“二十多年来,红十字会法为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推动中国红十字会及地方红十字会走上依法建会、依法履职、依法管理的规范发展道路,逐步实现人道救助工作的项目化、品牌化、常态化,使被救助的人群有获得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姜健同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和社会生态发生了深刻变化,红十字事业也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要解决这些问题,亟待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红十字事业发展艰难中行进

  近年来,我国红十字事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快发展我国的红十字事业,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在汶川地震、西南旱灾、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雅安地震等自然灾害救助中,红十字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个“郭美美事件”让红十字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不但红十字会自身的公信力严重下降,还使得我国的红十字事业开始陷入泥潭,一直在艰难中前进,进而影响了人道主义精神在中国的传播。

  “在应对舆情上,红十字会确实存在很多不足。包括时间上缺乏连续性、方式上缺乏针对性、措辞上缺乏科学性、力度上缺乏主动性。而且也必须承认,红十字会的透明化程度确实有待提高。”姜健指出,虽然中国红十字会已经向社会承诺做到“两公开两透明”,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但是对捐款去向还不明确,缺乏法律保证。按照现行红十字法,也没有相应的条款,透明度缺乏法律保障。 

  此外,姜健认为,当前我国的红十字事业发展还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急需法律作出应对。首先,法律约束力不强,执法主体定位相对模糊、责任描绘淡薄,部分条文对红十字会业务工作定位不够清晰,近年来发展的新业务也急需纳入法律范围。其次,红十字会体制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国际人道主义原则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法律规定和政府政策、经费、机构性质不一致,红十字会的隶属关系各省市也不尽相同,这都限制了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再次,红十字会长效救助机制也尚未建立,救助实力与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还相差甚远,募捐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筹资观念也需要更新,筹资能力还有待加强。

  姜健还指出,现在滥用红十字标志和红十字会名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必须引起注意。“虽然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开展纠正滥用红十字会标志和名称的活动,但是一些媒体和企业还是经常发生未经允许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还有一些民间医院盗用红十字会的名称,这些都严重影响红十字会的声誉。”

  红十字会性质定位亟待明确

  在列席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姜健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地方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调研,收集不少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分组审议中,她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提出了多项修改建议。在她看来,法律应明确解决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定位等问题,强化政府对发展红十字事业的责任,明确执法主体,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程序和内容,要赋予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为此,她建议,将红十字会法第十条修改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修改意见,姜健的理由是:首先,根据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二十六条),要求各公约签署国政府通过制定法令对国家红会不同于国内其他慈善组织的特殊性质给予确认。“所以,红十字会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赋予中国红十字会的合法地位和法定职责。”其次,根据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独立性原则,获得政府的承认,是每一个国家的红十字会都必须具备的十项条件之一,否则就不能加入红十字运动并成为其合法的一员。得到国家法令的承认,也是使国家红十字会区别于其他慈善组织,并允许其在武装冲突期间享有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赋予的保护和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权利。

  “从实践中看,目前,我国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并参照公务员管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形成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管理体制所决定的。”姜健说。

  政府支持红十字会意识不强

  在姜健看来,目前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公益和市场的结合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调研,她发现,一些政府部门支持、资助红十字会的意识并不强,支持资助红十字会的法规政策也不落实。一些部门没有把支持资助红十字会当成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

  她举了一些例子。比如,法律规定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是红十字会的职责,中国红十字会虽然与有关部委联合发过文件,但是由于没有规定哪些行业必须接受卫生救护培训,红十字会的救护培训开展起来就非常艰难。在有些地方甚至被当作乱培训、乱收费而被取消。比如,红十字会法中规定,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献血法中也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红十字会对各级参加献血和在献血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实践中,各级政府拨给红十字会的宣传、动员、表彰经费非常少,甚至没有经费支持。

  再比如,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对红十字会职责的确定,实践中,红十字会承担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见证获取、缅怀纪念等工作。但红十字会法中并没有具体体现,这对实践中开展工作很不利。为此,姜健建议在红十字会法中对相关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在第十一条第二项“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之前,增加“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参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这将有利于红十字会更好地依法履职。

  刘连昌代表谈参与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体会 食品安全关键是守住基层防线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文/图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武部原部长刘连昌今年5月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在甘肃进行了执法检查。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这是他***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在他看来,执法检查这种监督方式非常有必要。“一部法律制定出来,究竟在下面落实成什么样子,是什么情况,这就必须要亲自下去看,特别是要到最基层的地方看。既要听取地方上的汇报,也要主动询问当地的情况。”

  结束这次执法检查后,刘连昌感到喜忧参半。喜的是,甘肃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地区,对于食品安全工作却抓得很紧,政府很重视,不但出很多钱购买设备,还解决了编制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忧的是,在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了很多问题,难题还真不少。

  不久前,刘连昌列席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他结合自己这次执法检查经历,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多项建议。

  执法检查必须要沉到最末梢

  采访中,刘连昌提到了此次执法检查中印象最深的就是几次“飞行检查”。

  “我们按照计划去检查的几个点都很好,但是有一次在路上,执法检查小组临时停车进到一家酒店看看情况,发现还是有不少问题。”刘连昌告诉记者,突击检查确实能发现真实问题,能看到食品安全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一些地方,抓一抓,可能就好一些,领导重视一些,效果就会好一些,但是,食品安全是一个持久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有所懈怠。

  让刘连昌印象较为深刻的还有一点,那就是此次执法检查真正做到了沉到最基层,看到了最基层贯彻落实法律的情况。“街道、居委会、乡村,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必须要沉到这些最末梢才能发现问题。在这次检查中我们发现,对于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从中央到地方,其实是不断弱化的。上面很重视,下面却差强人意。有的乡镇一级,有办公室的没工作人员,有工作人员的没有设备,有设备的又没有会用的人……这些现象并不鲜见。”刘连昌说。

  刘连昌认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最关键的还是要在基层,在最末端,因为很多食品,尤其是农产品畜牧业等的生产、加工、销售,都是在最基层的田间地头,如果不从源头上控制,很容易出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再补救,那后果就很严重了。

  食品安全要打一场人民战争

  “食品安全无小事。参与的人和环节都很多,单单靠执法部门是没办法解决的。”结合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刘连昌提出以下建议:

  要打一场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要把大家都动员起来,让人人都来关心食品安全问题。”刘连昌认为,食品安全牵扯的面很广,点很多,线也很长,单靠一两个部门,由食药部门、卫生部门单纯进行监管是不行的,单靠哪一个,也监管不起来,必须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都来抓的氛围,才能把食品安全工作做好。

  食品安全工作必须要加大道德教化,强调道德的约束力。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除了加强监管之外,还要加强道德建设。“这点很关键。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到处都是,隐秘性很强,特别是‘三小’这块儿,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必须要让经营者加强道德修养,让经营者明白,生产的东西,如果自己都不敢吃的话,就不能卖给别人,否则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为此,刘连昌建议,加强食品安全参与者的道德建设,可以制作一些公益广告牌,通过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发挥媒体的作用,逐步提高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道德素质,加强道德建设。

  食品安全工作必须赏罚并重

  刘连昌认为,食品安全工作须疏导结合,赏罚并重。“现在讲得多的是监管不力、处罚不严、有罚没赏。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食品经营者也有他们的难处和苦处,他们搞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养家糊口,是为了挣钱,赔本的买卖谁也不愿意干。但现实中,如果完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落实,有一些经营者确实没办法经营、没办法生存。”

  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此次执法检查中,在甘肃临夏,当地政府搞了一个集中加工豆制品的场所,为此,政府投了不少钱,引进不少商户,但运行不到一年的时间,百分之六七十的经营者都走了,为什么呢?一方面,房租并不比外面便宜多少,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食品安全法中的检测检验等规定,产品必须完全达到标准,才让在市场上售卖,对于小本经营的商户而言,不但挣不了钱,甚至还会赔钱,最后只得干脆不干了。

  “所以,要疏导并重。一方面,政府可以出资把一些食品经营者集中到一起,便于管理,另一方面,使这些经营户有钱可赚,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他们生产的所有食品统一进行检测,贴上标识再投放市场就会好一些。”刘连昌说。

  刘连昌还建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着重表彰奖励一些好的商家和经营者。想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树立起行业正气,不能只是对一些商户罚得很厉害,还要树立正面典型,发挥榜样的作用。

  “有一些表现好的经营者提供的食品非常安全,但确实挣不了多少钱,那么政府应当奖励他们,使依法经营者不会因为遵守法律而产生损失,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氛围。经营者做买卖,说到底,还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所以才会有人不惜铤而走险,对这些人必须要加大惩罚力度。”刘连昌说。

  “但对守法的经营者,我们也要让他们知道,守法经营是不会吃亏的。”刘连昌说,政府要切实考虑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在做好监管的同时,也要帮助扶持经营者。要给予其政策上的扶持和资金上的资助,让经营者不会再去铤而走险知法犯法。(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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