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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7-01-19

  “面对他人身处危险,社会如何能一改‘见义不为’‘见难不救’之风?”“见义勇为人员如果受重伤医院见死不救怎么办?”“如何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长期困扰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和市民的难题,随着一纸条例的出台有望迎刃而解。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近日通过,南京见义勇为事业从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见义勇为陷“流血又流泪”困局

  “回想当初的奋不顾身,对照现在的处境,有时感到真是光荣一时,后悔一世。”一位曾经见义勇为的人员无奈地对记者感叹。

  许多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经济条件原本就一般,而见义勇为者本人又往往是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支柱,一旦牺牲或伤残,全家人的生计随之陷入窘困。

  此外,有的人因见义勇为受伤后医疗费用难以解决、有的人因见义勇为受伤后评残难以落实、有的人因见义勇为牺牲后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改善……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伤身又伤心”的现象屡有发生。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颁布较早,对近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针对性规定。2012年以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系列文件,南京市见义勇为工作也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南京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周鲁宁认为,这就需要将南京市成熟的做法上升为立法,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责、推进见义勇为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我赞成立法,这是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一场及时雨。”“通过立法让道德模范有光彩、有尊严,形成向上、向善力量的风向标,十分必要,大得民心!”热心网友也纷纷在南京人大微博微信上留言“点赞”。

  群众所急、政府所需、人大所能,构成了本次立法的直接渊源和强大动力。

  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确保可操作

  是否对上位法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措施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而非写在纸上的“空中楼阁”?一系列问题摆在了立法者面前。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南京人大立法工作的“九字真经”。根据这个原则,立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南京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全程发挥主导作用。条例草案起草组广泛开展调研,系统研究了有关见义勇为工作的29部省条例,15部市条例,18份国家、省、市文件,召开了40多场次座谈会、***研讨会、立法论证会,认真分析了见义勇为工作的实际情况,着重梳理了南京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急需规范的事项和解决的问题。

  “草案规定由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给家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纯属增加民营企业负担,难以操作。”“这在2012年国办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删除如何体现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那也不能把政府责任任意转嫁给企业!”

  略带“辣味”、不乏针锋相对的座谈会,却都是为了同一个目标:让条例既“通天线”,又“能落地”。

  敞开大门、问计于民,是南京人大民主立法的一大“法宝”。 

  “常委会为立法开展的‘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热点网谈活动,虽只有1个小时,却有1.6万人次在线参与,90万名微友关注网谈实况,近千名网友参与问卷调查和微博评论,提出意见建议200余条。”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绍泽认为,当下人大立法就是要同“互联网+”紧密结合,让社会各界参与立法,以寻求立法的“最大公约数”。

  见义勇为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为了形成工作合力,条例草案起草组对南京市公安、民政、人社、房产、卫生、教育、工会等24个单位进行了一对一的交流调研活动。经过反复征求意见,消除了分歧,达成了共识。

  “南京立法的若干做法在全国首开先河,值得推崇。”今年4月,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李顺桃到江苏调研时,对南京市见义勇为条例立法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鼓励南京大胆创设,为全国见义勇为法制化建设探索新路。

  将通过执法检查等措施督促落实

  记者注意到,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共六章47条,与其他省、市已出台的条例相比,不少方面有新的突破,有些条款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领先。

  陈绍泽表示,条例的亮点可以用五个“更加”概括: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更加准确、见义勇为工作主体的权责更加明确、对见义勇为的确认更加公开透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力度更加有力、见义勇为社会组织的作用更加突出。

  “由于目前对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举荐、申报的途径、时限、材料以及确认的程序等方面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主动举荐、申报的少,媒体报道先进事迹成为主要信息来源的现象,甚至出现十几年后才申请确认的情况。”一位基层见义勇为工作站工作人员表示。

  对此,条例除规定确认的机构、程序、时限外,还规定启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申报人申请启动;一类是确认机构依职权启动。其中申报人涵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得该程序的启动非常简便。

  “见义勇为人员作出了正义善举,我们就是要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待遇!”周鲁宁指出,条例用大篇幅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和保护措施,就业、税收、医疗、社保、住房、救助、户口、出行、教育……如此全面、细化的规定,在国内同类立法中并不多见。

  条例规定,对急危重症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实施先就医后结算的医疗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办理证照,依法减免有关费用;房产部门应帮助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免费游览公园、公共景区的优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免费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优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近年来,见义勇为受益人获助后,不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救助和帮扶,甚至还发生讹诈行为的事件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见义勇为人员在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可能因此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除了加害人、责任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赔付责任以外,受益人也负有依法补偿的责任。”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夏公喜表示。

  参照正在起草的民法总则有关内容,《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同时规定,否认、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公开赔礼道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人员有很大一部分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那他本人或近亲属就很有可能遭到恐吓威胁甚至打击报复,如何尽可能地对他们进行保护和援助?”不少人大代表和市民对此非常关注。

  对此,条例从四个方面给出了对策。首先,明确在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宣传报道、授予荣誉称号前的公示时,如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对其个人情况进行保密。其次,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最后,明确法院受理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司法救助的,应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条例对于全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陈绍泽表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要不忘立法初心,将通过执法检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立法后评估等措施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让敢于见义勇为、乐于见义勇为在南京蔚然成风。(记者马超 贾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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