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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admin  2016-05-05
  【国家项目扶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对《规定》的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高检院出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落实刑诉法规定和深化检察改革的需要。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为贯彻履行这一新增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将“健全和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为此,需要制定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固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经验和解决突出问题的需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两年多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一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建议下被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为固定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建议高检院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工作。
 
  三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以来,在减少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审查主体不明确、落实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高检院在2015年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中,地方各级检察院对这些问题的反映意见也较为集中。本着强化自我监督的理念,高检院出台了这个《规定》,这也是检察机关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说,《规定》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司法改革精神,依法适用好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制度,切实解决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对刑诉法新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甚了解,容易混淆刑诉法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因此,《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记者: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主体是哪个部门?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诉法修改后,刑诉规则(试行)第617条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赋予侦监、公诉、执检三个部门。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执检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相对中立性。侦监部门是审查逮捕部门,逮捕决定即是侦监部门做出的,对自己做出的逮捕决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场难免有失客观;而公诉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对犯罪的成功追诉,与不羁押相比,羁押明显更有利于追诉犯罪。因此,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相比,执检部门相对更加超脱,更加中立。二是便利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有日常检察工作任务,无论是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是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与其他部门相比,都更具便利性。三是由执检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因此,《规定》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记者: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根据刑诉法第93条和刑诉规则第616条的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前,也就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规定》,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会告知其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记者:为什么要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初审程序?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根据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且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进行审查。近年来,每年被逮捕的人数在80万以上,如果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进行审查,每年的审查数量将在250万人以上。如此数量的案件如果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将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不利于突出审查重点。因此,我们在立案程序前增设了初审程序。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规定》第17条、第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才予以立案进行正式审查。
 
  记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根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是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是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是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五是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六是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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