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通报了近三年来内幕交易等案件的执法工作情况(以上内容见网站要闻及证监会公告、证监会令栏目),还集中回应了有关问题。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它问题。
一、问: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问答,发行人申请文件中的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的,将被中止审查或终止审查。6月30日将至,请问上述规定对在审首发企业有何影响?
答:根据我会2014年4月4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的,将中止审查;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终止审查。
据此,到6月底,处于不同审核状态的企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6月底前未完成预先披露的企业,由于其申请文件中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达到3个月,将终止审查。对于6月底前已完成预先披露、尚未过会的企业,若其财务资料截止期为2013年年底,则其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将中止审查;该等企业应当在9月底前更新财务资料,否则将终止审查。对于已过会企业,按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以往惯例,其财务资料有效期可以延长一个月;若在前述延长后的有效期内仍未能刊登招股说明书,则应当及时更新财务资料,并按规定报送会后事项材料。
本次中止审查涉及企业较多,我会不再逐一发放中止审查的通知,将通过在7月1日公布《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的方式统一通知,请涉及到的企业及时关注。本次中止审查的企业,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应一并提交恢复审查的申请,经我会履行法定程序后即可恢复审查。
二、问:网下申购为何要先缴款?
答:对入围的网下投资者采用先缴款、后配售的操作方式,主要考虑:一是防范随意报价、投机报价、人情报价,促进审慎报价。二是防止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参与,促进网下投资者的申购反映其真实的需求情况。本次新股发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报价入围的投资者因没有足够资金而不缴款的情况。三是与网上先缴款、后配售的要求保持一致,体现公平性。
三、问:近期有媒体报道,新股发行定价是解一道数学题,证监会对此有何看法?
答:《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实践中,具体发行方案、发行定价也都是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我会加强了发行环节事中事后监管。
在发行监管中,我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行与承销方案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的要求,募集资金需求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资本支出规划相适应,避免过度融资。三是老股转让计划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中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的要求。四是发行定价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2014]公告4号)要求,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从已经完成定价的10家公司情况看,各公司的发行结果各有不同,有的与行业平均市盈率接近,有的低于行业平均市盈率,还有1家公司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有8家公司没有安排老股转让,2家公司根据承诺锁定12个月的投资者股票获配数量转让了老股;8家公司募集到了公司需要的资金量,2家公司未募足。
四、问:发行体制改革如何体现坚持市场化的方向?
答: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举措,是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手段。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目前,我会正在研究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计划今年底以前提出具体方案。注册制改革的实施,还要以修订《证券法》为前提,做到于法有据。注册制改革方案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取向,从我国国情出发,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责任人,必须做到言行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要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股票发行条件、上市标准和审核方式。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发行和上市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市场化程度越高,证监会就越要加强事中监管,严格事后执法,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