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刘茸)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此次修改涉及“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四部法律,主要内容是将过去规定行政审批的部分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审议中,赵白鸽委员提出,在新的外资法草案将进一步放宽外资的准入,为外国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前提下,必须建立独立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
“新外资法的第49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外资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部级联席会议’,它承担了很多重要的审查责任,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共同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会同外国投资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的审查,这一点和国际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赵白鸽委员认为,此处应借鉴国际做法:以一个独立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机构,而不是以一个非独立的机构形式存在;建立来自司法部门、立法部门的制衡机制,防止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受损。
“新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可以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独立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该委员会可设立在国务院之下,或者在牵头的部门商务部或发改委内部,保证有专业的人员和力量,专门负责安全审查机制的日常运行。”她建议。
她也进一步提出,新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应明确其审查范围和重点,同时有明确的责任机制:“金融与投资安全是国家安全里特别重要的一部分,应引起高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