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2.哪些主体应当建立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经烟台市级以上认证的名牌农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生产档案,鼓励农产品生产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
3.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该如何记录?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日期;检验检测情况等。所记录的内容应当能够反映整个生产过程,形成完整的质量追溯链条。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具体到基本生产单元,由实际操作人记录并签名。
4.生产记录的整理和保管有什么要求?
农产品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文本要统一编号,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到具体记录人。生产记录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类别、产品、批号等建立目录,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电子档案。纳入质量追溯体系的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将生产记录相关数据录入追溯系统。
5.对生产记录的指导培训与监督检查是如何规定的?
农产品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生产记录的内容负责。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促进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建立、规范和完善。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产品生产记录进行监督检查。要重点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牌农产品获证单位以及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生产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全面检查一次。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6.除上述内容外,《烟台市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还有什么要求?除生产记录的内容和要求、整理和保管、指导培训与监督检查外,《烟台市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还制定了全市统一格式的生产记录档案范本,包括农业生产资料采购情况登记表、农业投入品施用情况登记表、田间农事操作记录表、农产品采收、销售记录表等,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印制实际使用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文本并免费发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