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网】《荆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发文并于2016年6月13日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对《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了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5年10月13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指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目的是倒逼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断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等活动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面“官民”矛盾,实质性地化解纠纷。有效消除群众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有利于达成和解、解决纠纷,提高协调撤诉率,降低上访上诉率。第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帮助行政机关负责人剖析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改进行政执法工作,降低行政违法率。第三,培养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思维,推进法治宣传。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因此,市政府及时出台了该《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三、制定《规定》的形成过程
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对我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摸底,分别到随州、荆门进行调研座谈,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换意见等方式,拟定了《规定》初稿,并书面征求我市辖区范围内的8个县市区以及荆州开发区、华中农高区、纪南文旅区以及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局、审计局、农业局、房管局、住建委等单位的意见,三次集中讨论修改,最终形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