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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6-28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比下来主要有以下八点重要变化:
 
  ***:适用范围变化
 
  新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旧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二:广告主体变化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新旧变化:新广告法中,广告主体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广告代言人。并完善了广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
 
  第三:代言行业变化
 
  新法规定:以下行业不得代言:医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植养殖等。
 
  第四: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人
 
  未成年,不满十周岁都不允许代言哟!很多可爱的童星,你将看不到了。
 
  第五:惩罚力度变化
 
  新法:代言人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情节较轻:没收广告费用,并处3-5倍广告费罚款,无法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罚款。
 
  情节严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5-10倍广告费罚款,无计算金额或金额明显偏低的处100-200万元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最厉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构成犯罪的,依旧追究刑事责任。
 
  旧法:惩罚力度为1-5倍广告费。
 
  第六: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人职责变化
 
  新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极限用语变化
 
  关于广告法修正后的最大改变,就是极限用语的处罚从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了罚款二十万元起!以下这些词再也不能出现在营销文案中了,千万不要触雷哟!
 
  极限用语: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no.1--fxgr--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第八:13条禁止性规定
 
  (1)广告中禁止含有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色情、赌博等内容;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4)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7)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8)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2)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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