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了《意见》的制定背景、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了《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的重要讲话,对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进行了总动员,对全面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总部署。6月8日上午,曹建明检察长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这次会议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综合发挥检察职能,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在建设科技强国中的重大责任,综合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保障、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的定位和切入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刻领会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尊重科技创新规律、维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科技创新法治环境,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最高检还专门征求并吸收了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
二、《意见》的基本思路
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把握“四个注重”。
(一)注重以党中央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作为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发展理念,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讲话中阐述的中国特色科技创新道路的丰富内涵、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是贯穿《意见》全文的指导思想和总纲领。《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上来,并从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等五个方面,对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注重突出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主要职能
《意见》的内容全面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主要职能,比如***部分重点强调检察机关发挥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职能,第二部分重点强调检察机关发挥查办和预防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等职能,第四部分重点强调检察机关发挥司法救济、法律普及服务等职能。
(三)注重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出发,《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强调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强调要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意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效果。
(四)注重强化可操作性和制度执行力
对于《意见》规定的各项措施,力求有可操作性,并对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确保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五部分,共15条。
《意见》***部分强调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条要求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假冒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重点提出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第二条要求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重点突出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第三条要求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重点提出推动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意见》第二部分强调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第四条要求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特别要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第五条要求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促进形成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公平竞争环境。第六条要求积极做好相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帮助科研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
《意见》第三部分强调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第七条要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八条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对于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九条要求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