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着重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坚持依法原则。确保《解释》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
第二,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领导小组妥善处理了统一制定和单独制定的关系:一是确立了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应当坚持“搞批发,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意见)进行全面修订,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部分梳理、整合,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存在问题的部分条文在本解释中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理解与适用;二是将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以及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写入统一的司法解释之中,其余内容可以通过制定单个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三是先搞统一的司法解释,后搞单个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解释制定后,对需要更加细化的环节,如立案、执行、审监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再单独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突出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一些内部操作规范和诉讼文书样式的内容,原则上不规定在解释中,另行通过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三是突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只针对民事审判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内容进行解释,严格控制解释的条文数量,避免大而全,对于无害条款不作规定。
第四,坚持注重听取意见、汇集多方智慧的原则。起草过程中,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听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通过下发征求书面意见、邀请地方法院代表参加座谈会的方式,认真汲取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同时,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曾多次听取***学者的意见,送请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高检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的意见,还邀请语言文字***对解释内容乃至文字标点进行研究推敲。对各方提出的意见,我们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并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反复修改。因此,也可以说,《解释》凝聚了全社会的法治智慧。
(六)人员密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