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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阿哩喔  2017-11-30
  “分手费”通常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亦被称作“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在某知名的网络问答社区上,有关分手费的讨论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围观和探讨。关于在分手时该不该找对方索要分手费的问题,有人赞同,有人反对。网友们争论得十分激烈。
 
  网友观点
 
  赞同方认为,索要分手费的大多为女方,不管是出于报复心理,还是安慰心理,女性的年龄在择偶市场是非常敏感的条件,“越大龄,择偶面越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如果恋爱多年却最终未能走进婚姻,对拖到大龄的女性再择偶的影响非常大,所以在分手时女方要求男方给付“青春损失费”,以物质来平衡自己的时间损失是可以理解的。
 
  反对方则认为,能提出分手费这事的人都是自私的。一段感情,男女双方肯定都有付出;再说感情是纯粹的,不应以金钱来衡量。另一方面,如果觉得不合适应该尽早分开,能够分手的情感都是存在硬伤的;而在一段有无法解决的硬伤的情感关系中,很多时候并不是付出,而是损失。所以,及早地结束恋情才是真正意义的止损。时间、精力、情感的恢复期,这些都不是金钱所能弥补的。
 
  案例:
 
  李勇与琳达是典型的办公室恋情。琳达为了成全这份恋情,主动离职跳槽到新公司,但新工作收入只有原收入的60%。这对她而言,算是为爱情而牺牲了。
 
  两个年轻人为了节约各自租房的开销,迅速地搬到了一起同居。琳达信心满满地花费数万元购置了不少家电和日常生活用品。同居一年后,面对琳达的逼婚,李勇以性格差异太大、父母反对为由提出了分手。
 
  这让琳达感到十分恼火,直言自己当初是在李勇的强烈要求下,也是为了保住他的工作,才选择自愿离职。而且女孩子的青春很珍贵,她当初同意同居的前提是李勇答应她会积极筹备结婚事宜,况且在同居的过程中,她为了添置家电等生活用具和用品,花费了近3万元。
 
  琳达认为,性格差异太大、父母反对等情况都应尽早和她沟通。李勇一直回避问题的做法,就是欺骗了自己。在琳达的强烈要求下,李勇答应支付琳达5万元分手费,其中包括弥补琳达为同居生活支付的3万元消费支出。为了展现自己的诚意,李勇当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琳达1万元,并给琳达以微信留言的方式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分手费共计5万元整,已通过支付宝转账1万元,尚欠的4万元于一年内付清。
 
  但在这之后,琳达很难再联系上李勇了,对方后来竟然拉黑了她的微信,并声称分手费是琳达的勒索。原本抱着好离好散心态的琳达被李勇恶劣的态度所激怒,一气之下,打算坚决要回余下的4万元分手费。那么,琳达是否能够要求李勇支付剩余的4万元分手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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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司法实践中,分手费存在较大的争议。
 
  “现行法律中对分手费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的王京涛律师表示,“有关分手费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受法律的保护。”
 
  王京涛律师解释到:“未婚同居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在结束同居关系时给付费用,是承诺方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结果,且由于承诺方尚未结婚,所以分手费的承诺应看作是对个人所有财产的处分,不涉及他人财产。此外,分手费是对二人结束同居关系的一种了结方式。通常来讲,承诺方一般是导致分手的提出方,其作出承诺是对由自己导致分手这一结果的责任归结。”王京涛律师认为,从这一点来看,分手费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在现行法律对此未作出不予保护的决定时,分手费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案例中,李勇与琳达的同居关系属于未婚同居。证据事实是,同居关系中,李勇同意给付琳达5万元分手费,并且分手费中还包含琳达个人为二人共同生活而购置的生活用品时消费支出的3万元费用。且李勇实际上已经给付了琳达1万元的分手费。我认为,依据这些证据事实,琳达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剩余的4万元分手费。”
 
  ***建议:
 
  “情侣同居时,往往只顾享受激情,而不注重各种证据的收集。这将大大影响分手时各种损失的征讨和索回。证明同居关系的证据有:两人同居时的生活照片、租住房屋的房东证明、二人平日的聊天记录等等。”王京涛律师强调说:“恋人为了结婚而牺牲事业、稳定的生活、高薪收入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一旦不能成婚,这些付出通常很难得到对方的赔偿。”他建议到:“在恋爱过程中,如果涉及此类问题,双方应该拟有具体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协议,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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