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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iu1225  2016-05-06
  【国家扶持项目】近日,内蒙古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经审理对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被告人白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越前方道边停放车辆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轿车相刮撞。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当场对被告人作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99.1mg/100ml,随后被告人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在道路上醉酒(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无证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等情形需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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