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原反窃电办法对电力用户的窃电行为设置了罚款等法律责任,而对电力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只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这样的做法有失公平。
“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若有利用职务便利教唆他人窃电等违法行为,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为实现公平公正,修改后的办法新增多条处罚规定,补充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并且提高了罚款幅度的下限,充分体现了从重处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