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预防工作的重点转向重点青少年群体,人们的目光转向工读教育时,却发现工读教育,这种曾为挽救处在违法犯罪边缘的问题青少年作出过重要贡献的教育模式,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路琦担忧地说。
工读教育弥补了家庭教育的缺陷
路琦介绍,工读学校(专门学校)是教育转化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学校。我国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工读教育、工读学校作了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我国的工读教育发挥了哪些作用呢?“工读教育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路琦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近两年的调查显示,七成以上未成年犯有过不良行为先兆。
路琦表示,工读学校承担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处在违法犯罪边缘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转化职责,为早期干预、预防犯罪和实现教育公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工读教育完善了初等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问题孩子”掌握一技之长、适应社会提供了帮助。除完成义务教育教学任务外,部分学校还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了初等职业技术教育。个别有条件的工读学校还延伸职能,提供了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
此外,路琦认为,工读教育弥补了家庭教育的缺陷。“‘问题孩子’往往出自问题家庭。工读教育所采取的集中住宿、统一管理、心理疏导、家庭辅导和家校互动等教育引导方式为此贡献了力量。”路琦说。
工读教育发展与现实需要不相称
对于我国工读教育的现状,路琦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工读教育力量的现状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极不相称。”路琦说。
路琦分析,目前我国工读教育的发展缺乏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虽然都提到了工读教育,但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工读教育的功能尚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路琦介绍,一些家长心存顾虑,即使孩子出现了严重不良行为也不愿把孩子送到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的学生逐渐减少。与此同时,从事工读教育的教师队伍也不稳定。这些从事特殊教育的老师,除了承担正常的教学任务外,还要承担陪伴式教育的压力。然而,却没有政策保障其获得特教津贴。
工读教育呼唤法律政策加强保障
“要从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制定、修改和完善涉及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及工读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路琦说。
路琦呼吁,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逐步构建起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干,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类法律和行为矫治类法律在内的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其中,行为矫治类法律立法的宗旨就是要及早对未成年人的行为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表态和干预,通过法律的适度惩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与保护,使其有所警戒,有效防止其犯罪或重新犯罪。特别是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要予以及时、适度且有力的干预。
此外,路琦认为,要确保工读教育有充分、科学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要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来进一步明确工读教育的特教职能,进一步明确何时需要强制接受教育矫治,何时可以采取自愿原则等。待条件成熟时,要进一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工读教育的相关内容,增强其完整性、严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尽快规划制定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矫正法和未成年人特殊教育法等法律。
“未来也许可以没有工读学校,但不可以没有教育转化‘问题孩子’的教育服务中心,除非社会上没有犯罪,没有监狱。要以创建无标签色彩的青少年社会适应性教育服务中心(或称基地)为中心,构建起工读教育、社区矫正等专业力量相互配合、相互有机衔接的服务于社会普遍需要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路琦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