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法律案例 > 法律案例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26
1月4日,河南兰考县的一场火灾,夺走了民办收养所内7个孩子的生命。这场令人痛心的悲剧让一个群体弃婴和孤儿,以刺目的方式进入公众视野。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原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直言:不仅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和乡村,部分大城市的儿童福利事业也一样面临“三缺”现象:缺立法、缺资金、缺执行。

相当一部分***认为,一场火灾、七条小生命,直接暴露出政府部门主导的儿童福利设施供给不足。在“十二五”期间,增加基层社区、村镇的儿童福利专款投入显得迫在眉睫。

据了解,我国绝大部分的省、市近年来已相继出台儿童发展五年规划,其中涉及尽量降低弃婴、孤残儿童、流浪儿童数量,加强社会管理等内容,但具体执行起来殊为不易。

“目前一些省辖市和重点县(市)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建立一所大型儿童福利机构,这个数字对于中国目前的儿童福利现状而言是远远不够的。”王振耀直言不讳。

他说,我国一直鼓励家庭收养弃婴孤儿,但政府部门在儿童福利方面的“欠账”依然太多。“连儿童发展规划也是妇联等工青妇组织在承担主要责任,而这些组织在运用公权力解决收养弃婴和孤儿问题时很难有所作为,导致好的理念和规划也会变成"一纸空文"。”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首先应当肯定民间慈善力量对政府儿童福利体系是一种重要补充,其次,应该对全社会“有爱心、有行动,但实际能力不足”的“爱心妈妈”们提供必要的法律辅导和硬件支持,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缓解儿童福利的“三缺”难题。

在兰考火灾发生后,人们议论的焦点集中于袁厉害本人的收养能力是否充足和收养是否合法。

对此,多位***指出,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收养法》很难完全覆盖民间自发收养弃婴孤儿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收养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98年,15年后社会经济和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相关法律法规能否与时俱进,已经成为保障儿童生命安全的重要“关卡”。

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所副所长程富财认为,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收养法》第八条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程富财认为,理论上,袁厉害在医院门口收养病残弃婴,不受收养数量限制,但必须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且必须具备收养能力。对于一些“爱心妈妈”的“收养能力不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不能长期不作为。

多位***呼吁,为遏制近年来频发的孤残、流浪儿童受伤害之类的事故,应加快出台《儿童福利法》,将袁厉害这类民间收养行为纳入社会救助的大范畴进行规范,全面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