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缺乏支持措施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为贫困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发现,即使胜诉的判决结果也不一定能够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绝对得到实现,因为法律救济有其局限性,权利的实现还需要相对人的主动履行或者有能力履行。在当前社会综合保护制度还不健全的背景下,这些家庭贫困、权利受到侵害又无法得到赔偿的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需要更多的社会关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诉讼部主任赵辉说。
据介绍,为了帮助处在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在社会爱心人士的支持下,2005年8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设立了“新起点——小额爱心资助项目”。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涉诉未成年人困境状况分析与改革建议报告》即是根据“新起点——小额爱心资助项目”的开展情况而生成的,报告对涉诉未成年人困境的基本状况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造成困境的原因。
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5日,项目已经为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19名未成年人提供了资助。在这719名受助未成年人中,有487名是因为监护存在问题而陷入生存发展困境,有173名是因为自身受到伤害(不包括性侵害)得不到赔偿陷入困境。与一般的伤害案件相比,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性质恶劣,案件特点和未成年人的需求都具有特殊性,因此,报告对其单独统计,在受助人中,共有59名未成年人遭受了性侵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韩晶晶介绍,未成年人监护状态缺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亡成为孤儿,监护状态未及时得到确定,即法律意义上的孤儿;二是虽然监护人存在,但是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其实际上无人抚养。
报告介绍,实际上,缺乏监护帮助支持措施对困境未成年人来说比较普遍。如在抚养存在困难的400多名未成年人中,除了37名孩子父母死亡外,其余都有监护人,但是大部分案件都是由于监护能力不足,监护人无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需要政府提供帮助支持措施。
报告指出,监护支持帮助措施的缺乏与我国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不够完善有关。现有的监护帮助支持措施散落于各种规定中,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父母的监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道屏障,当这道屏障出现漏洞时,政府的职责应当及时到位,或者提供帮助,或者有效干预。”报告强调。
受侵害未成年人难获有效赔偿
报告指出,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来说,现行法律规定无法使未成年人获得有效赔偿。虽然项目资助的59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身心都受到了重创,但是与此相对应的赔偿情况是,在这59人中,没有获得任何赔偿的有45人,占76.3%,获得一千元以下赔偿的有6人,占10.2%。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失的规定,导致这部分未成年人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如,一名不满10岁的小女孩多次遭受性侵害,其生理和心理都遭受了巨大伤害,但最后仅获得了几百元的赔偿。
报告指出,尽管法律规定受到人身伤害和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权提起赔偿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却不理想。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能否最终得到赔偿以及得到多少赔偿,往往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赔偿能力。
报告显示,在所有受助的未成年人中,离异家庭中未成年人生活困难的比例占到了11%。未成年人不能获得抚养费的案件,原因或者是由于非直接抚养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是逃避责任,下落不明。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往往也无可奈何。
建立系统监护支持帮教体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表示,项目资助的未成年人面临的多重困境以及问题的复杂性,需要制度性的解决方案,对已经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帮助其尽早脱离困境。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扩大未成年人福利制度所覆盖的范围,提高福利的标准。”报告表示。
报告指出,扩大未成年人福利保障制度的范围,是将所有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纳入未成年人福利制度的范围,对其提供保护。包括:虽然监护人存在但是监护状态空缺;父母一方死亡只有一个监护人,存在抚养困难;父母长期患病而生活困难;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下落不明等。提高未成年人福利保障的标准,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困境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采取相应的体系化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尤其是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体是以父母的监护为基础,对监护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和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报告强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靠监护关系,家庭监护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国家福利就体现在对家庭监护提供帮助或者家庭监护失灵情况下的补缺和后盾地位。因此,只要未成年人的监护出现问题,未成年人福利措施就应当及时跟上。
报告认为,应建立监护支持帮助体系。未成年人通常生活在家庭环境中能够符合其最大利益。但是从开展的项目看,生活在家庭中的一些未成年人因为家庭贫困、父母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死亡等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从而生活和教育难以得到有效保证。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一些零散的对家庭帮助措施体系,例如保障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入学、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但是一方面这些分散的规定并不能满足所有困境未成年人的需要,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另一方面,一些规定也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因此,针对目前困境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应当建立起系统的监护支持和帮教体系。这种体系主要体现在建立针对困境家庭未成年人和监护人需要的措施,例如,对家庭贫困的抚养存在困难的监护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对父母服刑、患病无法得到实际照料的未成年人提供委托监护服务、对父母患病的未成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临时照料、对教育存在问题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流动留守未成年人开展能够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成长的多种措施等。
报告建议,国家应当建立针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庇护机构。民政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需要庇护,或者社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需要庇护时,应当及时安排其接受庇护,避免因为不能获得有效庇护而难以脱离困境或者继续受到侵害。
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报告呼吁,应通过修法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针对完善子女抚养费的执行制度,报告提出,可以考虑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建立独立的抚养费执行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可以从源头上杜绝逃避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情况发生,而独立的抚养费执行机制可以综合司法、行政、金融各方面的力量,对逃避抚养费支付义务的人实行自动的、有效的强制执行,并可对其逃避行为施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