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红说,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在实践当中,这是非常难做到的。何晓红说,旅游法不是旅行社法,草案前面也有对旅游经营者概念的表述,而在第九章当中对旅游交通经营者,例如民航、铁路、航运、船运等等,对由于他们的原因造成游客损失的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此,何晓红建议在第九章法律责任当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否则实践中旅行社协助游客索赔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