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间,陈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青乡后谟村其经营的无任何经营资质的废品收购站内,非法收集、贮存废弃机油桶,并利用机器设备进行粉碎、清洗、甩干等加工处置后予以销售,处置过程中的污水通过渗坑非法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2015年3月19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该收购站内依法查获机油桶碎片颗粒7.52吨,废弃机油桶8000个。经检测及认定,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排放的固体废物渗坑污泥含有有毒物质石油类,属于危险废物;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