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周某某等系辽中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耕地10亩,2014年耕种的农作物是花生。辽中县某釉彩加工厂经营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某。该厂主要生产搪瓷釉料,生产经营场所与本案周某某耕种地块邻近,生产排放物主要为氟化物等。2014年5月至6月,周某某等村民(共24户)发现自己耕种的农作物有不同程度受损,去辽中县环境保护局投诉釉彩厂,后周某某等人认为该厂排放的烟气污染了农作物,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辽中县某釉彩加工厂赔偿周某某等人2014年花生减产经济损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分析称,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属特殊侵权案件,此类型侵权案件受害人举证困难,故法律上对损害与侵权之间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污染环境行为,受害人存在损害事实,污染行为可能引起损害事实,即完成举证责任。而污染者要免除赔偿责任,则需要对损害与污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办案法官还表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