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55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3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
第二条 补贴产品范围:在国家规定推广期限内购买纳入国家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以下简称“推广产品”)。补贴产品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且直接购买推广产品的终端购买单位。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期限
第四条 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补贴标准(元/kW)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一般用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二)高效节能通风机补贴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