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规〔2013〕19号
关于组织申报全省滨水示范城市(镇)及滨水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建设(规划)局:
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实施五年以来,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高水平滨水城市的工作部署,总结和展现近年来全省滨水城市先进经验及建设成果,充分发挥滨水典型城市和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决定开展全省滨水示范城市(镇)及滨水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滨水示范城市(镇):县级以上滨水城市(含县城)及农垦、森工系统滨水小城镇。
(二)滨水示范项目:纳入《黑龙江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的滨水景观、住区及公共建筑、重大基础设施及生态设施、综合整治及历史文化保护等各类滨水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滨水示范城市(镇)
1、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行业指导部门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历年被评定为优秀滨水城市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
2、城市(镇)滨水而建,且水系比较发达,水资源较丰富。
3、具有较好的滨水城市(镇)建设基础和规划建设经验,滨水空间景观格局基本形成,滨水区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健全。
4、城市(镇)主要滨水区的规划建设,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充分体现滨水空间的公共性和生态性,地方特色突出。
5、滨水区规划体系完善,已编制完成《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二)滨水示范项目
1、申报项目应以具有一定规模的公益类项目为主。项目建设对拉动地方经济、优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2、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形成较为完整的阶段性成果。
3、滨水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工程建设质量和形象好,建设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申报材料
(一)滨水示范城市(镇)
1、申报示范城市(镇)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滨水示范城市(镇)申报表;
3、反映滨水城市(镇)建设成果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
4、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主要相关规划。
(二)滨水示范项目
1、申报示范项目所在地城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注:一个地区申报多个项目的,由项目所属地级及以上市(地)规划(建设)局综合提交一份申请报告即可;
2、滨水示范项目申报表;
3、滨水项目建成效果的音像资料(8分钟以内)。
四、考核程序
(一)申报。拟申报滨水示范城市(镇)及示范项目所在地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报所属地级及以上市(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农垦、森工系统材料由省农垦、森工建设(规划)局报送。
(二)评定。省住建厅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城市(镇)和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入围名单;组织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对入围的城市(镇)和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认定意见。
(三)确认和公示。省住建厅根据认定意见,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省级滨水示范城市(镇)”和“省级滨水示范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表彰公布。通过认定和公示的城市(镇)和项目,经审批同意,命名为“省级示范滨水城市(镇)”和“省级滨水示范项目”,全省通报、授牌。
五、申报要求及其他
(一)滨水示范城市(镇)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滨水示范项目的申报,按照属地化原则,每个市(地)不应少于2个。
(二)拟申报滨水示范城市(镇)和示范项目的单位,要认真制作音像资料。示范城市(镇)应以滨水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实施情况为侧重,总结近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经验,重点展示在滨水城市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突出城市风格和特色;示范项目应全面展现项目规划及实施效果,突出其对拉动地方经济、优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起到的作用。
(三)请各市(地)及农垦、森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汇总本地区材料,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逾期上报将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宁 0451-53630447
附表:
1. 滨水示范城市(镇)申报表
2. 滨水示范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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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