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小企〔2015〕143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
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融资,鼓励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 市中小企业局 莫晓勇 67505686
市财政局 赵蔚然 67575260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0日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融资,鼓励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特指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
第四条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资金在市级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
第五条 为推动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其他中介机构做好对接服务,并负责组织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申报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资金;市财政局负责推动该项工作的资金筹集、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对已进入市级其他单位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且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资金。
第七条 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应具备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或成长板相关的条件,并符合相关的挂牌要求。
第八条 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可以获得一次性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挂牌孵化板的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二)挂牌成长板的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给予奖励资金25万元。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每年集中实施两次。挂牌企业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和市中小企业局出具的企业挂牌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鲜章)各一份向市中小企业局申请奖励,对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挂牌企业,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申请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的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应当据实申报。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