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2016年12月26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因四会市财政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在审批四会市2012年批次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四会市财政局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四会市万安诚生猪饲养场、四会市九里香猪养殖场发放中央补助资金各30万元。2016年11月18日,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向四会市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四会市财政局追缴该60万元补助资金。四会市财政局未按期回复亦未积极履职,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